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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不以兵强天下

2015-12-27 16:34| 发布者: 蔷薇| 查看: 2820| 评论: 0|原作者: 无明

原文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过后,必有凶年。善有果而已,不敢以取强。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有果勿强。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

 

注释

 

佐:辅佐。

人主:人世之主、君王。

兵:兵器、兵战,包括利器、法度在内的强行行为。

强:强胜、巩固,也包括兵战侵略扩展的强举行为。

好还:报应速快。

所处:驻扎包括举师强动的地方。

生焉:必生。

大军:大举动兵、大战行凶。

凶年:凶乱、灾荒年。

 

今译

 

国师要以道辅佐君王,不可迷执兵力、利器、法度强治天下。强治天下报应最快效。凡兵师所驻扎兵为的地方,事后必然荆棘自生。大军动举为之后,必有凶乱灾荒之年相随。善兵之道达到目的有果则止,应不敢再外欲强行。有结果而不逞自大,有结果而不夸耀,有结果而不骄凌,有结果全因不得已而客以应,有结果就不要再强行。强大强行强威则自僵老,强者就是不道,不合道就会自然结束生命。

 

要旨参解

 

一、要倡导辅佐朝政君王实施德治天下,不要以兵治强治天下,强于天下冲撞道律天理人事因果报应速效。

 

二、就连兵师的驻扎地、兵师的强为地停用后都要产生丛生荆棘的必然验证,而且凡是大举动兵或举兵强行其为主者,必随凶乱灾荒的年景报现。

 

续解

 

一、天下两治,德法、柔刚、内外、教惩、和斗,治之大律不可违、民意不可违,冲撞天道民意只能事与愿违、事得其反。

 

二、法生细于乱,乱本源于政自以生为的不轨,执不轨则天下乱。治政、治法、治头、治心、治理这是治乱唯一是治的方向道路,舍此内治法就将法废法、政废正、法自为造乱。

 

三、古有执法犯法加倍惩罚之严,就是为了确保行政不失、有法有则、屡禁不止。社会最乱的因是政甚至法犯罪犯法,所以此不止就是犯罪当权执政执法不止,这是方向路线性质的问题,用胡主席的话说叫腐败猖獗,就是犯法犯罪猖獗。

 

四、兵法强惩为客的法则通行,美国挑战者号的爆炸,三年自然灾害,人们必须善于反观其变,必须认识偶然现象也有其必然原因,普需普知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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