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情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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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 让无辜者不再蒙冤

2017-8-23 22:32| 发布者: 秋实| 查看: 2500| 评论: 0|来自: 原创

习主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2003年,在“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一定能够实现”的感召下,民间学者宫绍洪等人就开始以武强年画这部“东方的圣经”为载体忠实传承学习弘扬中华道德,并在实践中写出学习感悟《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

 

2005年至2006年,宫绍洪等人自筹资金筹办道德文化学校,期间执法者借执法为名贪窃宫绍洪等人筹办道德文化学校钱物近千万元,为掩盖执法犯法,执法者利用新闻出版总署两个人对民间学者宫绍洪感悟的三本“学习材料”作出违背事实的新出鉴定(2006)第26号《出版物鉴定书》,将三本“学习材料”陷害成“宣扬邪教迷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以鉴定为法据定立三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判宫绍洪等人5-19年刑期。

 

2009年1月,被定罪的三本“学习材料”在香港出版,笔名林浩,书名《壮行无悔的吼与唤》,2009年7月,书,获得国家版权总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9-A-018216。2011年10月再版。2013年6月,在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笔名林浩,书名为《深情的呼唤》,书号ISBN978-7-5115-1927-6。

 

书的出版,充分证明了26号鉴定不具法律效力,是违法无效的,希望相关职能依法对26号鉴定进行公开论证,还事实真相。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既有利于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却被判三罪入狱!

 

三罪即“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

 

一、“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的本身就清楚的说明了,犯罪是有意识、有目的在利用迷信的手段,针对政府职能行政法规进行造谣惑众挑唆鼓动聚众闹事,直接导致政府行政和法规的实施,並在情节上达到了构成犯罪破坏程度的犯罪。所以此罪的必定特征是1、动机是有意识有目的对抗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故意犯罪,2、手段是有目的利用迷信针对法律实施进行造谣惑众挑唆鼓动聚众闹事,3、造成犯罪的结果是,聚众闹事造成了政府行政行为和法规实施的直接破坏。

 

(一)、导致形成犯罪的动机没有,宫绍洪等人大力倡导爱党爱国爱中华爱领袖爱人民,奉献服务于社会进步和谐。无论从他们的思想言语、行为感情都根本没有罪的动机和意识。不但没有动机,没有行为,没有制造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而且连对抗情绪都不存在。即本不存在能够导致形成犯此罪的必要前提之因,没有生成此罪的理,更没有造成此罪的实。

 

(二)、利用迷信的行为没有。无论从认识思维觉悟实践,宫绍洪等人都决不可能是迷信者,都决不可能是利用迷信的谋反者,更无从能有利用迷信进行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用意的“造谣、惑众、挑唆、鼓动”的行为存在。相反他们有自觉学习宣传先进性学习的行为,有抵制邪教、会道门,抵制气功传播,有破除迷信破除门见、析理解惑取向先进性“三范”的行为存在。而且他们的学习宣传是自觉真实深识即效可查的,是有心得有体会,有行动有成果,有创新有开拓的进步有益性学习宣传,是与迷信相反的行为,

 

(三)、聚众闹事造成破坏妨害政府行政实施,导致法律法规的不能有效实施没有。法律法规条文本身不会实施,必须通过行政行为实施,所以此罪的形成是破坏行政行为造成的。他们惑众挑唆的行为没有,他们聚众闹事破坏妨害政府行政的行为没有,所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均不成立!

 

二、非法经营罪,其实就是违法经营罪。综观此名犯罪,1、以盈利为目的,2、从事了经营,3、经营对象违禁,违者违法,禁者明令禁止,4、情节构成犯罪,5、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並不等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一)、他们本来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没有从中取的事实,他们是以义务宣传学习中华文明,宣传学习先进性“三范”道德理念,促进理念转化,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为目的。从开始的手稿复印传阅到打字复印传阅,最后在不懂没有书号是非法的情况有人提出找到了印刷的途径。他们不但没有盈利所得的事实,而且一直都没有工资,都很简典,都能很甘愿的奉献吃苦,他们已经在义务宣传学习中,创造了形成了十分难得可贵的奉献精神。

 

(二)、他们从事的不是经营行为没有上市,而是义务宣传学习利益社会的行为,是在学习者自愿的情况下资助宣传学习费用的行为,而且其资助连费用都不能满足。他们在进行临时性学习时,每人每天食宿费总共只收10元钱,这是一种觉悟和苦役的学习,何其经营行为看待,何以有经营的目的行为结果事实存在。

 

(三)、违禁。他们的学习材料,即是出版总署两个鉴定人的行为正确有效,起码在它制造下达之前,不但他们不知道违禁,而且执法的办案者也不知道违禁,也没有违禁的处理程序。

 

(四)、情节构成此罪的决定条件是最高法解释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是具备前面定性的非法出版物,是26号鉴定成立的违禁出版物。舍此就不是此罪的非法出版物。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三、偷税罪。偷即是动机又是手段。他们认识了武强年画的民族文化传承价值,挖掘民族文化面临危急的武强年画,应当享有优惠政策和积极的支持行为,但事得其反,遭到的是视为迷信行为的层层阻截,至使他们多次多处办店而无法依照进行。他们与武强年画馆是义务关系,有协议,有出示的证明,他们没有偷税的有意行为,如果应该纳税,他们一直的态度都是愿意补交。

 

武强年画是联合国立项、国务院下文的保护项目,但长期一来一直被偏见无知行为视为迷信,以宣传迷信进行打击破坏。武强年画是宣传道德、忠孝、信义、奉献、善为、和合传承的国宝,为了与现实结合,他们已经提出以党旗为中心的战争年代英雄画和以天安门城楼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楷模画,他们的主体、大方向都是在做一件很有传承民族道德文化价值的大好事,理应享受国家必有的保护支持、优惠政策,而决不可等同一般的商品经营行为对待。

 

1、他们有实可查,办过十几个画店,但都因为无知偏见的阻截而无法依照经营宣传。他们不是主观故意的偷税,没有这个动机的偷税手段。

 

2、应纳税占未纳税100%不是事实,他们与年画馆是义务关系。

 

3、刑法解释中有两个强字“强调强化税务机关的通知义务”。他们在不能依照经营的条件下,不知道怎么纳税。

 

4、《刑法修改草案七》对在一定条件下初次偷税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5、现实政策中,对初行为都是采取补税处理,湖南省通报4000起20万以上都按补税处理。

 

6、总共销售额113万,毛利不过7万,已由公安局交工商利用法院裁定罚40万,滞纳金近30万;又有税务罚款4万多;再追依法判刑二年並处罚款。再加上办案窃取的近20万现金和物资,其113万遭受近100万的罚窃又判刑,天下有这样的法和理吗!!!这可是骇人听闻至极无度的处理了。

 

7、没有形成实体结算分配关系,没有盈利归属事实的义务宣传行为,何其名为纳税主体。

 

综上所述,这是三个根本不据法、理、实的定罪与判罪!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在此,建议中央职能直接深入调查调研论证他们的心愿与行为,直接深入调查调研论证他们真实自觉实施先进性学习的成果和价值,公开听证行判三罪的事实和证据!让无辜者不再蒙冤,也不要让任何一个犯罪的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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