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民不畏①死,奈何②以死惧之?若使③民常畏④死,而为⑤奇者⑥,吾⑦得⑧执⑨而杀之,孰敢?常有⑩司杀⑪者杀⑫。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夫⑬代大匠斲⑭者,希有⑮不伤其手⑯者矣。 【注释】 ①畏:恐惧、畏惧、惧怕。 ②奈何:还为什么。 ③使:能使、有办法使。 ④常畏:真的畏惧。 ⑤而为:还弗为不止。 ⑥奇者:首恶、出头。 ⑦吾:吾道、道律。 ⑧得:具备、具有。 ⑨执:执司。 ⑩常有:自然有。 ⑪司杀:律司杀。 ⑫杀:自然自动杀。 ⑬夫:权者。 ⑭斲:砍木。 ⑮希有:很难有。从规律上凡杀则还杀、凡害则还害、凡迫则还迫。 ⑯其手:自己的手。 【今译】 民众在强迫作用之下已无畏惧死了,为什么还要用强行和死去畏惧!如果能使民众在强迫中真的怕死,以死能惧止弗为,就把还弗为不止的首恶者,我就会道具执司把他杀了,谁还敢?(没有这个道理和作用,而只能怨怨激化后患无穷)。自然中有规律不变的律杀。强代司杀律行杀,这就像替代高技能木工砍木材一样。强代高技能木工砍木者,很难有不砍伤自己手的结果。 【要旨参解】 一、民不畏威畏死因在自见、自以生为、强迫激化所致,这并不是根本解决不轨矛盾动乱的办法,只能激化制造留下怨怨不解的后患,甚至导致天威大患至。所以吾道绝戒不用。 二、从因果大律,凡强惧恐怖甚至行杀都必有后果律速随。因此只当从此,从政、法、头论不自见、不自以生为做起,以政正取天下自正、自清宁。 【续解】 一、此章是畏不得、杀不治反留后患,是戒惧戒杀说。 二、因果是宇宙本体不变的规律,是作用的必然反作用,从因缘形成开始,和所有事物一样都要进入孕育、发生、发展、完结的全过程,都是老子七律的统一展现。以人为本、民意为天就是因果规律的理智和取向。要深刻论证因果规律的隐现、周期、机缘、阶段、过程,从尔达到理明自觉、不制不强,就能以人为本不造后患。 |
|关于我们|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1446号|京ICP备15066982号-1 ( 深情的呼唤 )
GMT+8, 2024-11-23 09:20 , Processed in 0.03948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