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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戒惧治戒杀命

2015-12-26 13:55| 发布者: 永兴| 查看: 2524| 评论: 0|原作者: 无明

【原文】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注释】

 

 畏:恐惧、畏惧、惧怕。

 奈何:还为什么。

 使:能使、有办法使。

 常畏:真的畏惧。

 而为:还弗为不止。

 奇者:首恶、出头。

 吾:吾道、道律。

 得:具备、具有。

 执:执司。

 常有:自然有。

 司杀:律司杀。

 杀:自然自动杀。

 夫:权者。

 斲:砍木。

 希有:很难有。从规律上凡杀则还杀、凡害则还害、凡迫则还迫。

 其手:自己的手。

 

【今译】

 

民众在强迫作用之下已无畏惧死了,为什么还要用强行和死去畏惧!如果能使民众在强迫中真的怕死,以死能惧止弗为,就把还弗为不止的首恶者,我就会道具执司把他杀了,谁还敢?(没有这个道理和作用,而只能怨怨激化后患无穷)。自然中有规律不变的律杀。强代司杀律行杀,这就像替代高技能木工砍木材一样。强代高技能木工砍木者,很难有不砍伤自己手的结果。

 

【要旨参解】

 

一、民不畏威畏死因在自见、自以生为、强迫激化所致,这并不是根本解决不轨矛盾动乱的办法,只能激化制造留下怨怨不解的后患,甚至导致天威大患至。所以吾道绝戒不用。

 

二、从因果大律,凡强惧恐怖甚至行杀都必有后果律速随。因此只当从此,从政、法、头论不自见、不自以生为做起,以政正取天下自正、自清宁。

 

【续解】

 

一、此章是畏不得、杀不治反留后患,是戒惧戒杀说。

 

二、因果是宇宙本体不变的规律,是作用的必然反作用,从因缘形成开始,和所有事物一样都要进入孕育、发生、发展、完结的全过程,都是老子七律的统一展现。以人为本、民意为天就是因果规律的理智和取向。要深刻论证因果规律的隐现、周期、机缘、阶段、过程,从尔达到理明自觉、不制不强,就能以人为本不造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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